已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婚前给付彩礼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似乎已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但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已办理结婚登记却未共同生活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家庭心生疑惑,此时,彩礼到底要不要还?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小何与微微在朋友聚会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月2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小何给付微微彩礼168000元,三金价值50000元。同年6月14日,双方领取结婚证。领证后,小何因工作原因,第二天即前往杭州生活,微微则在南京生活。9月份,小何在杭州买房,期间微微去看望过小何三次,每次时间两三天,皆入住宾馆。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举行的婚礼,未能如期举行。此后,双方再未见面。2018年11月12日,小何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微微离婚,并要求微微返还彩礼168000元及三金。
【争议焦点】
小何与微微已经登记结婚,小何起诉离婚时,微微是否需要向小何返还彩礼168000元及三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件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微微是否需要向小何返还彩礼168000元及三金,关键在于确定小何与微微在婚姻过程中的相处方式是否属于“共同生活”?
然而何为“共同生活”?法律对此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判断:
(一)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小何与微微从领取结婚证到诉讼离婚才不到半年的时间,其间同居生活时间不足十天。
(二)二人未在共同居所居住生活。小何与微微在婚后虽有同居行为,但仅在宾馆居住,未在一方居所居住生活。
(三)婚后,小何与微微的财产各自所有、各自负担生活花销,没有发生财产混同。
(四)二人没有尽到互相扶养的义务,亦未共同承担其他家庭事务。
(五)从客观的行为可见,小何与微微对婚姻的态度是不重视的,草率结婚,婚姻过程中没有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的行为,更没有意图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小何与微微不存在夫妻共同生活的行为,但结合二人已领取结婚证并存在同居的事实,故判决微微酌情返还彩礼及三金。
- 上一篇:民法典第5编【婚姻家庭】 2020/6/3
- 下一篇:没有啦